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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进一步放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

时间:2020-04-07 15:41:13 | 来源:证券时报

4月7日,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网址:http://www.miit.gov.cn),进入“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子站点击“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7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4月7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三)项中的“设计开发能力”。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

三、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四、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予以修改(见附件)。

本决定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说明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我部组织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形成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为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于2017年发布实施《准入规定》。《准入规定》发布实施以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更大发展空间,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同时,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二)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四)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发展改革委已于2019年实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需遵守该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不再予以适用。

同时,根据上述条款的修改,《决定(征求意见稿)》对《准入规定》的部分附件作出相应修改。

附件:决定修改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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