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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造假事件后续:正中珠江会计所及4名注册会计师被上交所公开谴责

时间:2021-06-10 11:41:13 | 来源:界面新闻

康美药业造假事件余波犹在。

6月8日,上交所官网公布了一份纪录处分决定书,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中珠江”)及时任年审注册会计师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予以公开谴责。该决定的发布时间是5月28日。

决定指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2021〕11 号)查明的事实,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正中珠江及其时任年审注册会计师杨文蔚、 张静璃、刘清、苏创升在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第一,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16 年至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通告显示,康美药业2016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正中珠江为康美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

2017年4月18日、2018年4月24日,正中珠江分别为公司 2016 年、2017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2019年4月28日,正中珠江为康美药业2018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经查,正中珠江出具的前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第二,2016年和2017年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年审注册会计师未对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实施相应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捷科SCM3.0新架构供应链系统为康美药业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金蝶EAS系统是康美药业进行账务处理的信息系统。正中珠江相关审计人员明知康美药业捷科系统的存在,未关注捷科系统与金蝶EAS系统是否存在差异,未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及造成的影响,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第三,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主要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部分审计底稿存在缺陷。货币资金科目的风险应对措施存在重大缺陷。此外,在第四和第五个方面,即2017年和2018年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

文件指出,正中珠江在对康美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等相关要求,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真实客观的审计结论,发表正确的审计意见,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该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173条有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223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此外,杨文蔚、张静璃作为康美药业2016年和2017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正中珠江出具2016年和2017年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苏创升作为康美药业2016年和2017年年报审计的项目经理,曾连续多年担任康美药业年报审计的项目经理,与康美药业财务人员串通拦截询证函,将伪造的走访记录、虚假的询证函和银行流水等作为审计证据,应当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文蔚、刘清作为康美药业2018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正中珠江出具2018年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监会此前已经对正中珠江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证监会指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以4,275万元罚款;对杨文蔚、张静璃、苏创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刘清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同时也创下了对会计所处罚的新纪录。

同时上交所指出,依据相关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时任年审注册会计师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予以公开谴责。

上交所指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界面新闻记者此前报道,今年4月份,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式启动相关程序。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2021年3月30日,原告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士为本案被告,请求判令前述五被告与马兴田、许冬瑾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州中院依法对原告追加被告的申请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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