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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松绑、门槛降低 外资银行保险在华展业更趋便利

时间:2019-10-16 09:41:45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10月15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中国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就《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改工作有关情况进行介绍。

条例修改后,外资银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人民币存款由不少于100万元降低至不少于50万元。同时,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刘福寿表示:“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与利用外资的成效显著,在提高行业整体竞争水平的同时,开放带来的风险总体可控。”

修改了哪些内容?

此次《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包括,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等条件;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等。

刘长春表示,此次对两部条例再作修改,将有助于营造中外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我国金融市场活力,促进我国保险业、银行业高质量发展。

刘福寿则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对外开放制度体系。”

刘福寿还认为,《条例》的实施对香港金融业是一个利好。“我们取消了一些限制,特别是年限的限制、股比规模的限制,这些对香港的银行业、保险业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如何平衡内外资发展

目前,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已形成了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多元股权结构。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资产占比为1.64%和6.36%。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参与为我国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有效发挥“鲇鱼效应”,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竞争力提升。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

刘福寿表示,多数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信誉,具备先进管理经验、专业知识和优秀人才,为国内银行保险机构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有利于我国中资银行保险机构审视自身不足,加快改革发展。

“两部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这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比方说,取消拟设立外资银行法人的外资唯一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规模限制和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30年经营年限的要求,将为规模或经营年限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但具备专业特色的外资机构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多的空间。”刘福寿称。

刘福寿表示,互利共赢是条例修改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外资许可条件及业务范围等基本趋于一致。“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构建公平一致的市场环境,将更加有利于银行业、保险业充分竞争,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形成合理多样的市场体系。”刘福寿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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