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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八宗违法遭罚690万 收13张罚单

时间:2020-01-16 13:33:08 |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14号)显示,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存在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向高风险客户违规发放贷款并置换他行大额逾期贷款;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致使信贷资金被套取;违规办理租金保理业务,贷款审查不尽职;违规发放贷款致使信贷资金流入商业房地产领域;受托支付中未收集或严格审核用于证明贷款用途的资料,部分资金挪作他用,贷款资金受托支付管理流于形式;受托支付中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八宗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合计690万元。

戴刚、严旭、党忠平对对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向高风险客户违规发放贷款并置换他行大额逾期贷款的行为负管理责任;李汪洋对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向高风险客户违规发放贷款并置换他行大额逾期贷款的行为负经办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陕西银保监局对戴刚处以7万元罚款;对严旭处以6万元罚款;对党忠平警告;对李汪洋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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