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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家拟IPO企业撤回申请”透露两大信号

时间:2021-08-19 18:16:40 | 来源:新浪

现在炒股的人越来愈多,对于“73家拟IPO企业撤回申请”透露两大信号这一问题,往往并不清楚。今天小编整理了网上关于“73家拟IPO企业撤回申请”透露两大信号的信息,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共有73家科创板、创业板拟上市企业主动撤回IPO申请,其中科创板拟上市企业28家,创业板拟上市企业45家。其中仅由某知名券商保荐的项目就有10家,数量居首。

73家拟IPO企业主动撤回申请,恐怕并非其自愿,而是在外部条件影响下所作出的选择。正如监管部门之前所指出的,注册制改革绝不等同于一放了之,而是对其信息披露等有更严格的监管标准。在穿透式监管下,企业轻易过关的操作空间不断被压缩。

比如,科创板首批问询回复显示,上交所一共问了152个问题,科创板001号受理企业晶晨半导体率先披露了对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总共涉及53个问题。之后微芯生物与睿创微纳亦披露了问询与回复,三家公司共涉及问题152个,回复字数超50万字。上交所的问询指向股权结构、董监高、公司核心技术、公司业务、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等诸多关键事项。

而科创板第二批问询回复显示:5公司被问了248个问题,再次凸显出监管层对于拟IPO企业信息披露方面的严要求。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是新股合理定价的基础,也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依据。投资者对于注册制的信任,来自于一个个拟IPO企业在面对监管层监管程序时,是否能经受“火眼金睛”的考验,是否能确保所有疑点都暴露无遗,是否能实现百分百的信息无误。这考验着监管层在注册制改革上的精细化管理能力。

73家拟IPO企业主动撤回申请,也说明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其信息造假等违规成本加大。与此同时,监管层在注册制推行所配套的监管设计上更趋于完善。与其因自身存在种种问题而被监管层抓个现行,不如主动撤回以免家丑外扬,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注册制与严监管的对接卓有成效。

不过,也正如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所指出的,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看,诸多拟IPO企业主动撤回申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保荐机构执业质量不高。从目前情况看,不少中介机构尚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还在“穿新鞋走老路”。对此,要进一步强化中介把关责任,督促其提升履职尽责能力。

从媒体披露的相关信息来看,在涉及拟IPO企业主动撤回申请的案例中,不乏一些国内知名券商。这也说明,即使是这些知名券商,依然存有惯性思维,对于应尽职责敷衍了事,没有起到资本市场“守门人”的作用。

因此,对于拟IPO企业撤回申请背后的中介机构履责不到位现象,需要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存有违规尤其是情节严重者一查到底。须知,中介机构是股市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一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证券公司等在内的中介机构,一方面向公司或投资者提供服务,另一方面还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中介机构如果不能切实履责,不仅无助于上市企业内部规范化管理,反而有可能成为上市及拟上市公司种种造假行为的帮凶,严重损害投资者全面掌握企业信息的知情权,进而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效应,最终导致中介服务行业的整体沦丧。

证监会近日就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显示,被立案调查的中介机构人员将被取消后续项目跟进资格。而中介机构是否可以通过复核取得项目许可,则视其内控是否存在严重问题以及是否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而定。修订后的《规定》还强调参加后续项目复核的人员与原签字人员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并规定“如若券商或证券服务机构内控存在严重问题,项目便不再进行复核”。可以说,修订意在将中介机构人员履责情况与项目成败直接捆绑,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各环节负责人员的责任,从而倒逼其做好应有服务——不能沦为仅仅满足“客户”企业私利的异化服务,而是对股市生态建设及广大投资者权益负责的公共服务。

新证券法规定,对于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可处业务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可处1000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可处业务收入10倍以下罚款;固定金额罚款最高可达500万元,对责任人罚款最高可达200万元。以上规定也即对中介机构责任担当的制度约束。

我们也期待,监管层对于73家拟IPO企业主动撤回申请的案例加以深查,如果查实中介机构存在以上违法问题的,就要按照新法相关规定予以重处,从而树立标杆案例,对证券服务中介行业形成更具普遍性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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