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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这起内幕交易案在上海三中院审理

时间:2021-10-03 12:16:09 | 来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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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公司证券,严重违反证券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6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对一起内幕交易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6年9月13日,经某财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深圳市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董事长陈某等人至A公司考察并达成股权合作的意向。被告人刘某某作为A公司对外投资负责人,参与当日洽谈并得知上述意向。此后,刘某某在对B公司尽职调查工作中进一步明确了双方股权合作事项。2017年1月3日,A公司发布资产收购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同年2月25日,A公司发布关于受让暨增资B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并于同月27日复牌。

本次A公司与B公司股权合作事项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2月25日,刘某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2016年10月17日至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实际控制其父亲、母亲和姐姐名下证券账户,买入A公司股票26.68万股,买入金额225.58万余元;卖出24.6万股,卖出金额209.64万余元。A公司复牌后,刘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3月10日卖出剩余股票,非法获利金额共计4.22万余元。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21日,刘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交易该证券,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缴纳了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作为上市公司对外投资负责人,在洽谈和尽职调查中知悉了股权合作的事宜,属于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A公司股票225.58万余元,卖出金额209.64万余元,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未达250万元,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判处刑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缴纳了罚金,故法院对其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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