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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试点条件明确

时间:2020-03-03 09:33:24 | 来源:中保网

【实习记者 李林鸾】3月1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业务试点期间,商业银行申请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除应当符合《会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包括获得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具备良好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具备国债期货仿真交易经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取得会员资格的商业银行除应当按照《会员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外,还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交易所报送上年度经审计的数据,包括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以及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通知》还要求,取得会员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作为期货业务结算部门,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持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相互隔离。商业银行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参与国债期货业务的,应当按照交易所关于客户的相关规定办理。

此前,证监会、财政部、央行、银保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允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分批推进参与中金所国债期货交易。第一批试点机构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商业银行、保险机构是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其参与国债期货市场有助于满足机构的利率风险管理需求,增强经营稳健性,进一步提升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将推进国债期现货市场协调发展,丰富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促进国债期货功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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